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广西合浦一药房被警告
来源:潇湘晨报    时间:2023-06-16 11:29:53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合浦明大药房因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被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警告。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西合浦县廉州镇车沟底还珠花园4号的“合浦明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查看该店销售记录,显示其于2023年1月10日销售了1盒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70209;产品批号:09721261;规格:0.1g×12片;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1日;有效期:2024年11月)。该药店执业药师为“郭李霞”,但现场未见执业药师在岗,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我局于2023年2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合浦明大药房于2023年1月10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了1盒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70209;产品批号:09721261;规格:0.1g×12片;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1日;有效期:2024年11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

2.该药店企业投资人郭李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

3.2023年1月10日现场笔录、《取证单》4张、《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4.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处方笺复印件各一份

2023年4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市监罚告〔2023〕111001号),将拟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理由、种类、幅度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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